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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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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一等監理所置課長六人、室主任二人、副工程司二人、視察一人、幫工程司十七人、稽查三十二人、工務員二十七人、課員四十四人、助理員五人、助理工務員十九人、辦事員一百十九人、書記五十七人、機務士、司機、文書士、事務士等計七十一人。
  2. 2.二等監理所置課長六人、室主任二人、副工程司二人、視察一人、幫工程司二十二人、稽查二十八人、工務員三十人、課員三十七人、助理員四人、助理工務員二十八人、辦事員一百零八人、書記五十人、機務士、司機、文書士、事務士等計四十四人。
  3. 3.三等監理所置課長六人、室主任二人、副工程司二人、視察一人、幫工程司十一人至十八人、稽查二十人至二十五人、工務員十七人至二十六人、課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助理員三人至四人、助理工務員十六人至二十三人、辦事員六十七人至九十二人、書記二十一人至三十二人、機務士、司機、文書士、事務士等計二十七人至三十七人。
  4. 4.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各區監理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至第三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5. 5.依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任用之現職護士及原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蘭陽管制站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派用之現職人員,於該站裁撤後移撥至臺北區監理所者,均得以原職稱原級別、原官等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第 8 條,在這個特定的法條中,規定了各等級監理所應該置員工的人數和職稱,以及關於原有雇員的安排。根據這條法規,任用資格未具備的現職雇員可以繼續占用特定職缺,直到離職為止。另外,對於符合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律的現職護士和派用人員,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 這項法規的實際執行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有其相關範例,這些範例可能包括關於雇員管理的相關法令和指引文件,以及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律文件和決議。這樣的參考資料可以提供對於法規條文實際運作的具體了解和解釋。

立法沿革 1

(0901225 制定)

一等監理所置課長六人、室主任二人、副工程司二人、視察一人、幫工程司十七人、稽查三十二人、工務員二十七人、課員四十四人、助理員五人、助理工務員十九人、辦事員一百十九人、書記五十七人、機務士、司機、文書士、事務士等計七十一人。   二等監理所置課長六人、室主任二人、副工程司二人、視察一人、幫工程司二十二人、稽查二十八人、工務員三十人、課員三十七人、助理員四人、助理工務員二十八人、辦事員一百零八人、書記五十人、機務士、司機、文書士、事務士等計四十四人。   三等監理所置課長六人、室主任二人、副工程司二人、視察一人、幫工程司十一人至十八人、稽查二十人至二十五人、工務員十七人至二十六人、課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助理員三人至四人、助理工務員十六人至二十三人、辦事員六十七人至九十二人、書記二十一人至三十二人、機務士、司機、文書士、事務士等計二十七人至三十七人。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各區監理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至第三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依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任用之現職護士及原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蘭陽管制站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派用之現職人員,於該站裁撤後移撥至臺北區監理所者,均得以原職稱原級別、原官等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一、二、三等監理所所置人員之職稱及員額。   二、現職雇員及護士留用依據。   三、原台北區監理所蘭陽管制站裁撤﹐現有派用站長及稽查留用依據。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法規
(0901225 制定)

一、一、二、三等監理所所置人員之職稱及員額。   二、現職雇員及護士留用依據。   三、原台北區監理所蘭陽管制站裁撤﹐現有派用站長及稽查留用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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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第 8 條規定:「一等監理所置課長六人、室主任二人、副工程司二人、視察一人、幫工程司十七人、稽查三十二人、工務員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