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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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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監理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二人,襄助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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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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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01225 制定)

各區監理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二人,襄助所務。

立法理由各區監理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二人及其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1225 制定)

各區監理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二人及其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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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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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第 7 條規定:「各區監理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二人,襄助所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