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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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 2.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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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5 制定)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分局人員各職稱適用規定。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0901225 制定)
本分局人員各職稱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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