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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1.30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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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監理、海事評議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項。 二、港埠規劃、港埠營運及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監理等事項。 三、土木、船機、機具、工程規劃之設計、督導、考及接受代辦工程等事項。 四、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 五、其他有關航港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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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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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分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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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二人,技正一人,副工程司四人,所長一人,主任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一人,倉庫主任二人,幫工程司六人,工務員三人,技士三人,課員十一人,倉庫管理員二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人,由工務員或課員或倉庫管理員以上人員兼任;辦事員三人,倉庫副管理員六人,技佐二人,事務士十二人,操作士二十四人,船長四人,輪機長四人,大副一人,船副一人,正駕駛九人,正司機九人,副駕駛一人,副司機一人,小船駕駛一人,各類船士二十人。
  2.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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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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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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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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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為辦理棧埠裝卸、倉儲及港灣加水等業務,設棧埠管理所;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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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辦理港埠工程及維護港區設施,設港埠工程所;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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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為辦理船機維護與檢修,設船機修理所;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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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2.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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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2. 本分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組織條例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1.3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