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 1.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 2.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條例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8 制定)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立法理由本處人員各職稱適用規定。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0901228 制定)
本處人員各職稱適用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