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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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 2.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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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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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01228 制定)
本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本處人員任用之規定。
-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0901228 制定)
本處人員任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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