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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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2.丙等航空站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局指派薦任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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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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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506 制定)
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丙等航空站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局指派薦任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及乙等航空站設置人事室之編制、職掌。 二、第二項規定丙等航空站置人事管理員,並參照銓敘部意見,明定由薦任組員以上人員兼任,以節省人力。 三、丁等航空站之人事業務,既由本局指派人員兼辦,爰依例免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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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506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及乙等航空站設置人事室之編制、職掌。 二、第二項規定丙等航空站置人事管理員,並參照銓敘部意見,明定由薦任組員以上人員兼任,以節省人力。 三、丁等航空站之人事業務,既由本局指派人員兼辦,爰依例免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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