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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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所屬航空站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各該航空站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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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506 制定)
本局所屬航空站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各該航空站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為保障現職雇員權益,增訂留用之落日條款。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0920506 制定)
為保障現職雇員權益,增訂留用之落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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