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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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線之航空站主任,對其他派駐該航空站之各類工作人員,負協調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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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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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506 制定)
國際航線之航空站主任,對其他派駐該航空站之各類工作人員,負協調監督之責。
立法理由國際航線之航空站為國家對外門戶,其營運管理與服務影響國家聲譽與安全至關重要,該航空站主任既負綜理站務之全責,為收統籌協調、監督之效,對於其他單位派駐該航空站之工作人員,應賦予協調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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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506 制定)
國際航線之航空站為國家對外門戶,其營運管理與服務影響國家聲譽與安全至關重要,該航空站主任既負綜理站務之全責,為收統籌協調、監督之效,對於其他單位派駐該航空站之工作人員,應賦予協調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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