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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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航務員二人至四人,組員一人,工務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護士一人,列士(生)級;技術助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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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506 制定)
丁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航務員二人至四人,組員一人,工務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護士一人,列士(生)級;技術助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明定丁等航空站編制員額為九至十一人,及其職稱、官等、職等。 二、至實際人員之進用,以年度預算員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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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506 制定)
一、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明定丁等航空站編制員額為九至十一人,及其職稱、官等、職等。 二、至實際人員之進用,以年度預算員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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