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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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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組長二人,主任航務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一人,專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航務員三人至五人,組員四人至六人,工務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護士一人,列士(生)級;辦事員二人至四人,技術助理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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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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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20506 制定)

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組長二人,主任航務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一人,專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航務員三人至五人,組員四人至六人,工務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護士一人,列士(生)級;辦事員二人至四人,技術助理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明定丙等航空站編制員額為二三至二九人,及其職稱、官等、職等。   二、至實際人員之進用,以年度預算員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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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506 制定)

一、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明定丙等航空站編制員額為二三至二九人,及其職稱、官等、職等。   二、至實際人員之進用,以年度預算員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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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第 8 條規定:「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組長二人,主任航務員二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