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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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理站務;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航務員二人,工程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一人,專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航務員五人至七人,組員六人至八人,工務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護士一人,列士(生)級;辦事員二人至四人,技術助理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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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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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506 制定)
乙等航空站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理站務;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航務員二人,工程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副工程司一人,專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幫工程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航務員五人至七人,組員六人至八人,工務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消防班長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護士一人,列士(生)級;辦事員二人至四人,技術助理員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明定乙等航空站編制員額為三七至四七人(含人事、政風、會計主任各一人),及其職稱、官等、職等。 二、至實際人員之進用,半年度預算員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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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業務發展需要,明定乙等航空站編制員額為三七至四七人(含人事、政風、會計主任各一人),及其職稱、官等、職等。 二、至實際人員之進用,半年度預算員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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