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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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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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第14條的規定,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需要設立政風室,並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此條款中提及了政風室主任職級的設置和職責,需要遵循法律的規定處理政風事項。參考資料中的案例可用來說明政風室主任職務的具體執行情況,例如政風室主任因瀆職罪被彈劾的案例或政風事項的審核與處理過程等。
立法沿革 1 版
(0920506 制定)
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相關規定,明定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及乙等航空站設政風室之編制、職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506 制定)
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相關規定,明定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及乙等航空站設政風室之編制、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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