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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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所屬航空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航空站之經營管理事項。 二、航空站土地、設施及裝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三、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管理及地面勤務安全事項。 四、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護事項。 五、機場動態監控及異常事件之處理事項。 六、機場之噪音監測、防制及其經費之分配事項。 七、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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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506 制定)
本局所屬航空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航空站之經營管理事項。 二、航空站土地、設施及裝備之管理與維護事項。 三、航空人員與航空器離、到場之查驗管理及地面勤務安全事項。 四、機場災害、飛航安全事故之預防與搶救及緊急救謢事項。 五、機場動態監控及異常事件之處理事項。 六、機場之噪音監測、防制及其經費之分配事項。 七、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實際現況,明定航空站之業務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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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506 制定)
配合實際現況,明定航空站之業務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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