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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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局所屬航空站依航線種類、飛機起降架次、客貨運量等之多寡,分為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丙等航空站、丁等航空站;其設立、等級,由本局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 2.前項各航空站冠以所在地地名或紀念性專屬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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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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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506 制定)
本局所屬航空站依航線種類、飛機起降架次、客貨運量等之多寡,分為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丙等航空站、丁等航空站;其設立、等級,由本局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前項各航空站冠以所在地地名或紀念性專屬名稱。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為本局所屬航空站設立等級、區分基準及其設立等級之核定程序。 二、本局所屬航空站應冠以所在地地名或紀念性專屬名稱,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中正國際航空站,由於業務量急速成長快速,為配合二期航廈已完工啟用,並肆應未來全球運籌中心成立之需要,將其提昇為特等航空站,其餘各級航空站則仍予以區分甲、乙、丙、丁等航空站,其中丁等航空站係就現有之輔助站改設。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0920506 制定)
一、第一項為本局所屬航空站設立等級、區分基準及其設立等級之核定程序。 二、本局所屬航空站應冠以所在地地名或紀念性專屬名稱,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三、中正國際航空站,由於業務量急速成長快速,為配合二期航廈已完工啟用,並肆應未來全球運籌中心成立之需要,將其提昇為特等航空站,其餘各級航空站則仍予以區分甲、乙、丙、丁等航空站,其中丁等航空站係就現有之輔助站改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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