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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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航空站設六組;甲等航空站設五組;乙等航空站設三組;丙等航空站設二組;丁等航空站不分組,分別掌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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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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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506 制定)
特等航空站設六組;甲等航空站設五組;乙等航空站設三組;丙等航空站設二組;丁等航空站不分組,分別掌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條航空站業務職掌事項,明定各級航空站內部業務單位名稱為「組」,及其設置之組數。
- 第二條條文
(0920506 制定)
配合第二條航空站業務職掌事項,明定各級航空站內部業務單位名稱為「組」,及其設置之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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