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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特等航空站設六組;甲等航空站設五組;乙等航空站設三組;丙等航空站設二組;丁等航空站不分組,分別掌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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