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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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置駐衛警察或商請警察機關置專業警察,辦理區內景觀資源、旅遊秩序、遊客安全等之維護及取締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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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11條,管理處有權組織駐衛警察或請警察機關派遣專業警察,負責處理景觀資源、旅遊秩序、遊客安全等相關的維護和取締工作。 範例:例如,在風景特定區内非经观光主管机关许可或同意,不得探采矿物或挖填土石,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发展观光条例、废弃物清理法及其他相关法令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一规定便是依据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五條所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840117 制定)
管理處置駐衛警察或商請警察機關置專業警察,辦理區內景觀資源、旅遊秩序、遊客安全等之維護及取締事項。
立法理由管理處有關業務如景觀資源、旅遊秩序、遊客安全之維護及流動攤販、違法養殖業之取締等相關業務之執行,均需於風景區內置駐衛警察或商請警察機關置專業警察,以符合業務需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117 制定)
管理處有關業務如景觀資源、旅遊秩序、遊客安全之維護及流動攤販、違法養殖業之取締等相關業務之執行,均需於風景區內置駐衛警察或商請警察機關置專業警察,以符合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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