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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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辦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者,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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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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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