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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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過港隧道管理處、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港埠工程處、員工訓練所、安平港分局,並在所轄各小港及其他施工地點設工程處或辦事處,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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