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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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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2. 2.前項人員經派充為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所定之職稱,其人事室及政風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專員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得以其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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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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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30518 制定)

本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前項人員經派充為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所定之職稱,其人事室及政風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專員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員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得以其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本局人員各職稱之資位及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官等、職等。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條文
(0930518 制定)

本局人員各職稱之資位及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官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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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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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4 條規定:「本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適用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