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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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鐵路工程、客貨運輸、車輛調度及機客貨車與路線電氣設備之養護、材料之儲運管制、票務印製、局內外無線電聯絡、較遠地區營業款項收付等事項,得分設所、段、站、廠、隊、中心等分支機構,其組織通則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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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518 制定)
本局為辦理鐵路工程、客貨運輸、車輛調度及機客貨車與路線電氣設備之養護、材料之儲運管制、票務印製、局內外無線電聯絡、較遠地區營業款項收付等事項,得分設所、段、站、廠、隊、中心等分支機構,其組織通則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局分支機構設置規定。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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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518 制定)
一、本局分支機構設置規定。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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