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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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鐵路沿線倉儲、運送業務及機、客、電、貨內燃車之修理、製造、沿線客運有關餐廳、餐車之經營、電訊器材之修造、鋼樑之修造加固軌道石碴之生產等事項,得設餐旅服務總所、貨運服務總所,並得分設各機廠,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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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518 制定)
本局為辦理鐵路沿線倉儲、運送業務及機、客、電、貨內燃車之修理、製造、沿線客運有關餐廳、餐車之經營、電訊器材之修造、鋼樑之修造加固軌道石碴之生產等事項,得設餐旅服務總所、貨運服務總所,並得分設各機廠,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局各附屬事業機構設置規定。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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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518 制定)
一、本局各附屬事業機構設置規定。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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