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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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各單位在不影響本身業務之原則下,得承辦公私機構委請代辦與鐵路行車安全及營運有關建築、土木、機械、電氣、鐵路車輛、電子資料處理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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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518 制定)
本局各單位在不影響本身業務之原則下,得承辦公私機構委請代辦與鐵路行車安全及營運有關建築、土木、機械、電氣、鐵路車輛、電子資料處理等工程。
立法理由一、本局各單位在不影響本身業務之原則下,得承辦由公私機構委請其代辦之工程。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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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518 制定)
一、本局各單位在不影響本身業務之原則下,得承辦由公私機構委請其代辦之工程。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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