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稽核、會議、法律事務、機密文件、研究發展、管理革新、年度施政及工作計畫之彙編、管制考核、各項重要業務檢查、建議、業務報導、典禮、諮詢、新聞行政、國會聯絡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30518 制定)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稽核、會議、法律事務、機密文件、研究發展、管理革新、年度施政及工作計畫之彙編、管制考核、各項重要業務檢查、建議、業務報導、典禮、諮詢、新聞行政、國會聯絡等事項。
立法理由一、秘書室之設置及業務職掌。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八款,配合業務現況,將「總動員業務之規劃、推行、演習測驗督導考核」業務移行政處,俾利事權統一,並增列「國會聯絡」事項。
- 核名詞
(0930518 制定)
一、秘書室之設置及業務職掌。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第八款,配合業務現況,將「總動員業務之規劃、推行、演習測驗督導考核」業務移行政處,俾利事權統一,並增列「國會聯絡」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