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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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行政處,掌理文書、印信、事務管理、財務調度、國內外債務籌劃、出納、公務汽車管理及總動員業務之規劃、推行、演習測驗、督導考核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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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518 制定)
本局設行政處,掌理文書、印信、事務管理、財務調度、國內外債務籌劃、出納、公務汽車管理及總動員業務之規劃、推行、演習測驗、督導考核等事項。
立法理由一、行政處之設置及業務職掌。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九款規定。 三、因防護團納編本局擬置於行政處下成立防護科,故將「總動員業務之規劃、推行、演習測驗督導考核」業務移行政處,俾利事權統一並刪除「福利」事項,改由人事室統籌辦理。
- 核名詞
(0930518 制定)
一、行政處之設置及業務職掌。 二、參照現行本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九款規定。 三、因防護團納編本局擬置於行政處下成立防護科,故將「總動員業務之規劃、推行、演習測驗督導考核」業務移行政處,俾利事權統一並刪除「福利」事項,改由人事室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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