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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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行車及客貨車車輛調度、客貨運輸、列車編組、票務印製等事項,得設下列所、段、中心: 一、綜合調度所,下設綜合組、行車組、客車組、貨車組、計畫組、行控一、二、三室。 二、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等五運務段,各設車班組及勞工安全衛生室,臺北設車班組三組、高雄設車班組二組、其餘設車班組一組。 三、北、中、南、東地區優先設各一特等站,其餘特等站,一、二、三等站,簡易站及招呼站等各級車站之設置標準,依車站營收、客運量、貨運量、行車運轉業務量等因素,由本局訂定之。 四、票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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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30518 制定)
本局為辦理行車及客貨車車輛調度、客貨運輸、列車編組、票務印製等事項,得設下列所、段、中心: 一、綜合調度所,下設綜合組、行車組、客車組、貨車組、計畫組、行控一、二、三室。 二、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等五運務段,各設車班組及勞工安全衛生室,臺北設車班組三組、高雄設車班組二組、其餘設車班組一組。 三、臺北、臺中、高雄設特等站,其餘設一、二、三等站、簡易站及招呼站各若干站。 四、票務中心。
立法理由一、綜合調度所、各運務段、票務中心之設置及職掌。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配合業務現況,將組織酌予調整整併。 三、為遂行「行車管理與調度系統一元化」特予兼併臺北、彰化、高雄、花蓮等調度所集中成立綜合調度所。 四、裁併七堵調車場。 五、票務中心改隸屬運務處指揮監督,以利推行票務自動化業務。 六、原編制調度總所二一三人,各運務段五、四二八人、票務中心五十八人,計五、六九九人,精簡為綜合調度所二○○人,各運務段五、○七七人、票務中心四十九人,計五、三二六人,共計精簡三七三人。
(1030103 修正)
本局為辦理行車及客貨車車輛調度、客貨運輸、列車編組、票務印製等事項,得設下列所、段、中心: 一、綜合調度所,下設綜合組、行車組、客車組、貨車組、計畫組、行控一、二、三室。 二、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等五運務段,各設車班組及勞工安全衛生室,臺北設車班組三組、高雄設車班組二組、其餘設車班組一組。 三、北、中、南、東地區優先設各一特等站,其餘特等站,一、二、三等站,簡易站及招呼站等各級車站之設置標準,依車站營收、客運量、貨運量、行車運轉業務量等因素,由本局訂定之。 四、票務中心。
立法理由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北、中、南、東地區優先設各一特等站,基於授權明確性原則,將其他各級車站之設置標準,依車站營收、客運量、貨運量、行車運轉業務量等因素,授權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訂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綜合調度所、各運務段、票務中心之設置及職掌。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配合業務現況,將組織酌予調整整併。 三、為遂行「行車管理與調度系統一元化」特予兼併臺北、彰化、高雄、花蓮等調度所集中成立綜合調度所。 四、裁併七堵調車場。 五、票務中心改隸屬運務處指揮監督,以利推行票務自動化業務。 六、原編制調度總所二一三人,各運務段五、四二八人、票務中心五十八人,計五、六九九人,精簡為綜合調度所二○○人,各運務段五、○七七人、票務中心四十九人,計五、三二六人,共計精簡三七三人。
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北、中、南、東地區優先設各一特等站,基於授權明確性原則,將其他各級車站之設置標準,依車站營收、客運量、貨運量、行車運轉業務量等因素,授權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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