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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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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行車及客貨車車輛調度、客貨運輸、列車編組、票務印製等事項,得設下列所、段、中心: 一、綜合調度所,下設綜合組、行車組、客車組、貨車組、計畫組、行控一、二、三室。 二、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等五運務段,各設車班組及勞工安全衛生室,臺北設車班組三組、高雄設車班組二組、其餘設車班組一組。 三、北、中、南、東地區優先設各一特等站,其餘特等站,一、二、三等站,簡易站及招呼站等各級車站之設置標準,依車站營收、客運量、貨運量、行車運轉業務量等因素,由本局訂定之。 四、票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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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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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30518 制定)

本局為辦理行車及客貨車車輛調度、客貨運輸、列車編組、票務印製等事項,得設下列所、段、中心:   一、綜合調度所,下設綜合組、行車組、客車組、貨車組、計畫組、行控一、二、三室。   二、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等五運務段,各設車班組及勞工安全衛生室,臺北設車班組三組、高雄設車班組二組、其餘設車班組一組。   三、臺北、臺中、高雄設特等站,其餘設一、二、三等站、簡易站及招呼站各若干站。   四、票務中心。

立法理由一、綜合調度所、各運務段、票務中心之設置及職掌。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配合業務現況,將組織酌予調整整併。   三、為遂行「行車管理與調度系統一元化」特予兼併臺北、彰化、高雄、花蓮等調度所集中成立綜合調度所。   四、裁併七堵調車場。   五、票務中心改隸屬運務處指揮監督,以利推行票務自動化業務。   六、原編制調度總所二一三人,各運務段五、四二八人、票務中心五十八人,計五、六九九人,精簡為綜合調度所二○○人,各運務段五、○七七人、票務中心四十九人,計五、三二六人,共計精簡三七三人。

(1030103 修正)

本局為辦理行車及客貨車車輛調度、客貨運輸、列車編組、票務印製等事項,得設下列所、段、中心:   一、綜合調度所,下設綜合組、行車組、客車組、貨車組、計畫組、行控一、二、三室。   二、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等五運務段,各設車班組及勞工安全衛生室,臺北設車班組三組、高雄設車班組二組、其餘設車班組一組。   三、北、中、南、東地區優先設各一特等站,其餘特等站,一、二、三等站,簡易站及招呼站等各級車站之設置標準,依車站營收、客運量、貨運量、行車運轉業務量等因素,由本局訂定之。   四、票務中心。

立法理由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北、中、南、東地區優先設各一特等站,基於授權明確性原則,將其他各級車站之設置標準,依車站營收、客運量、貨運量、行車運轉業務量等因素,授權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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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518 制定)

一、綜合調度所、各運務段、票務中心之設置及職掌。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配合業務現況,將組織酌予調整整併。   三、為遂行「行車管理與調度系統一元化」特予兼併臺北、彰化、高雄、花蓮等調度所集中成立綜合調度所。   四、裁併七堵調車場。   五、票務中心改隸屬運務處指揮監督,以利推行票務自動化業務。   六、原編制調度總所二一三人,各運務段五、四二八人、票務中心五十八人,計五、六九九人,精簡為綜合調度所二○○人,各運務段五、○七七人、票務中心四十九人,計五、三二六人,共計精簡三七三人。

(1030103 修正)

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北、中、南、東地區優先設各一特等站,基於授權明確性原則,將其他各級車站之設置標準,依車站營收、客運量、貨運量、行車運轉業務量等因素,授權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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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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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 2 條規定:「本局為辦理行車及客貨車車輛調度、客貨運輸、列車編組、票務印製等事項,得設下列所、段、中心: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