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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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電氣通訊、號誌、中央控制行車制及電化行車設備養護、電務新設工程之規劃施工,全線電訊系統及地下化車站電務設施監視指揮、障礙分析及電話室之管理等,得設下列各段、中心: 一、臺北、彰化、高雄、花蓮等四電務段,各段得設分駐所及勞工安全衛生室。 二、臺北、新竹、彰化、嘉義、臺南等五電力段,各段得設電力調配室。 三、電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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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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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518 制定)
本局為辦理電氣通訊、號誌、中央控制行車制及電化行車設備養護、電務新設工程之規劃施工,全線電訊系統及地下化車站電務設施監視指揮、障礙分析及電話室之管理等,得設下列各段、中心: 一、臺北、彰化、高雄、花蓮等四電務段,各段得設分駐所及勞工安全衛生室。 二、臺北、新竹、彰化、嘉義、臺南等五電力段,各段得設電力調配室。 三、電訊中心。
立法理由一、各電務段、電力段、電訊中心之設置及職掌。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配合鐵路地下化,增列「地下化」車站電務設施監視指揮等職掌。 三、為應東部鐵路電氣化維修人力之需及靈活用人,將原編制各電務段三七七人,各號誌段二七九人,各電力段三○一人,計九五七人,改為各電務、電力段一、○六二人,計增列一○五人;惟所增人力係由本局其他單位移撥改置,總員額並未增加(全局共計仍精簡一、一七八個編制員額)。 四、電訊中心員額未增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各電務段、電力段、電訊中心之設置及職掌。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配合鐵路地下化,增列「地下化」車站電務設施監視指揮等職掌。 三、為應東部鐵路電氣化維修人力之需及靈活用人,將原編制各電務段三七七人,各號誌段二七九人,各電力段三○一人,計九五七人,改為各電務、電力段一、○六二人,計增列一○五人;惟所增人力係由本局其他單位移撥改置,總員額並未增加(全局共計仍精簡一、一七八個編制員額)。 四、電訊中心員額未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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