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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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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電氣通訊、號誌、中央控制行車制及電化行車設備養護、電務新設工程之規劃施工,全線電訊系統及地下化車站電務設施監視指揮、障礙分析及電話室之管理等,得設下列各段、中心: 一、臺北、彰化、高雄、花蓮等四電務段,各段得設分駐所及勞工安全衛生室。 二、臺北、新竹、彰化、嘉義、臺南等五電力段,各段得設電力調配室。 三、電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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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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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30518 制定)

本局為辦理電氣通訊、號誌、中央控制行車制及電化行車設備養護、電務新設工程之規劃施工,全線電訊系統及地下化車站電務設施監視指揮、障礙分析及電話室之管理等,得設下列各段、中心:   一、臺北、彰化、高雄、花蓮等四電務段,各段得設分駐所及勞工安全衛生室。   二、臺北、新竹、彰化、嘉義、臺南等五電力段,各段得設電力調配室。   三、電訊中心。

立法理由一、各電務段、電力段、電訊中心之設置及職掌。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配合鐵路地下化,增列「地下化」車站電務設施監視指揮等職掌。   三、為應東部鐵路電氣化維修人力之需及靈活用人,將原編制各電務段三七七人,各號誌段二七九人,各電力段三○一人,計九五七人,改為各電務、電力段一、○六二人,計增列一○五人;惟所增人力係由本局其他單位移撥改置,總員額並未增加(全局共計仍精簡一、一七八個編制員額)。   四、電訊中心員額未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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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518 制定)

一、各電務段、電力段、電訊中心之設置及職掌。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配合鐵路地下化,增列「地下化」車站電務設施監視指揮等職掌。   三、為應東部鐵路電氣化維修人力之需及靈活用人,將原編制各電務段三七七人,各號誌段二七九人,各電力段三○一人,計九五七人,改為各電務、電力段一、○六二人,計增列一○五人;惟所增人力係由本局其他單位移撥改置,總員額並未增加(全局共計仍精簡一、一七八個編制員額)。   四、電訊中心員額未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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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 3 條規定:「本局為辦理電氣通訊、號誌、中央控制行車制及電化行車設備養護、電務新設工程之規劃施工,全線電訊系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