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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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課長三人、專員一人,並置主任課員、課員、助理員、書記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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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第6條,指出了人事室的組成,包括主任、課長、專員等職位,以及各種助理人員,並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這表示人事室在組織上擁有一定的權限和責任,需要根據法律進行人事管理事務。 參考資料: 根據交通事業機構乙參一一〇年四月一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關於公共工程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的相關內容,可參考該條例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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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