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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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場公司本企業化精神經營國際機場園區,並以促進國際機場園區與航空城共榮發展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為目的。
- 2.機場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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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版
(0980612 制定)
機場公司本企業化精神經營國際機場園區,並以促進國際機場園區與航空城共榮發展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為目的。 機場公司由政府獨資經營。
立法理由機場公司之經營方針及其成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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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0612 制定)
機場公司之經營方針及其成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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