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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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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公司營業範圍為機場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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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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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80612 制定)

機場公司營業範圍為機場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業務。

立法理由機場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機場公司辦理下列事項:一、機場專用區之規劃、建設及營運管理。二、機場專用區航空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三、園區內自由港區之開發及營運。四、投資或轉投資經營國內外航空、運輸相關之事業。五、投資或轉投資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六、其他依法令規定航空站、航空站經營人應辦理之事項。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為機場公司之業務範圍。

(0980612 制定)

機場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機場公司辦理下列事項:一、機場專用區之規劃、建設及營運管理。二、機場專用區航空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三、園區內自由港區之開發及營運。四、投資或轉投資經營國內外航空、運輸相關之事業。五、投資或轉投資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六、其他依法令規定航空站、航空站經營人應辦理之事項。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為機場公司之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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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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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3 條規定:「機場公司營業範圍為機場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