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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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公司營業範圍為機場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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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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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612 制定)
機場公司營業範圍為機場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業務。
立法理由機場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機場公司辦理下列事項:一、機場專用區之規劃、建設及營運管理。二、機場專用區航空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三、園區內自由港區之開發及營運。四、投資或轉投資經營國內外航空、運輸相關之事業。五、投資或轉投資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六、其他依法令規定航空站、航空站經營人應辦理之事項。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為機場公司之業務範圍。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12 條條文
(0980612 制定)
機場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機場公司辦理下列事項:一、機場專用區之規劃、建設及營運管理。二、機場專用區航空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三、園區內自由港區之開發及營運。四、投資或轉投資經營國內外航空、運輸相關之事業。五、投資或轉投資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六、其他依法令規定航空站、航空站經營人應辦理之事項。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為機場公司之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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