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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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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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612 制定)
機場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立法理由明定機場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
- 監察人名詞
(0980612 制定)
明定機場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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