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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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機場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 二、機場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 三、機場公司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發行之審議。 四、機場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機場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以機場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之審議。 七、機場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八、機場公司人事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九、機場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十、機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核定。 十一、機場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定。 十二、依機場條例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事項之審議。 十三、其他依法規及機場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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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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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612 制定)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機場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 二、機場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 三、機場公司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發行之審議。 四、機場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機場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以機場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之審議。 七、機場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八、機場公司人事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九、機場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十、機場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核定。 十一、機場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定。 十二、依機場條例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事項之審議。 十三、其他依法規及機場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立法理由一、董事會之職權影響公司營運至鉅,爰於本條例予以明定。 二、第八款所定機場公司人事規章之審議,係指第十條第二項中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之人事規章。 三、第十三款所定其他依法規規定之事項,包括公司法、洗錢防制法等法規規定董事會應辦理之事項。 四、本條參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七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六條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六條內容定之。
- 核定名詞
- 擔保名詞
- 任免名詞
- 撤銷名詞
- 機場條例法規
一、董事會之職權影響公司營運至鉅,爰於本條例予以明定。 二、第八款所定機場公司人事規章之審議,係指第十條第二項中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之人事規章。 三、第十三款所定其他依法規規定之事項,包括公司法、洗錢防制法等法規規定董事會應辦理之事項。 四、本條參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七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六條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六條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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