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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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公司執行下列事項,應報交通部核定: 一、機場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 二、機場公司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發行。 三、機場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 四、機場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 五、以機場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 六、其他依機場條例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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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7條的規定,需要向交通部報核定的事項包括機場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發行、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以機場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以及其他依機場條例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的事項。 針對第7條的規定,可以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這些法規都與公司章程、資本額調整、投資事項等相關,并能提供具體的範例來解釋法條的適用情況。
立法沿革 1 版
(0980612 制定)
機場公司執行下列事項,應報交通部核定: 一、機場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 二、機場公司資本額調整及股票發行。 三、機場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 四、機場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 五、以機場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 六、其他依機場條例規定應報交通部核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列明機場公司應報交通部核定之事項,以落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 二、本條參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六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五條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八條內容定之。
- 核定名詞
- 擔保名詞
- 機場條例法規
一、列明機場公司應報交通部核定之事項,以落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 二、本條參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六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五條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八條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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