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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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港務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 二、港務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 三、港務公司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四、港務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港務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以港務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之審議。 七、港務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八、港務公司人事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九、港務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十、港務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核定。 十一、港務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定。 十二、依規定應報交通及建設部核定事項之審議。 十三、其他依法令及港務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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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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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5 制定)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港務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之審議。 二、港務公司組織章則之核定。 三、港務公司資本額調整之審議。 四、港務公司年度營業方針、計畫、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港務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之審議。 六、以港務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之審議。 七、港務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 八、港務公司人事規章之審議或核定。 九、港務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 十、港務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核定。 十一、港務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定。 十二、依規定應報交通及建設部核定事項之審議。 十三、其他依法令及港務公司章程規定事項之審議或核定。
立法理由一、明訂董事會之職權。 二、第八款所定港務公司人事規章,係指第十一條第二項中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之人事規章。 三、第十三款所定其他依法令規定之事項,包括公司法等法令規定董事會應審議或核定之事項。 四、參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七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六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六條及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內容定之。
- 核定名詞
- 擔保名詞
- 任免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令名詞
一、明訂董事會之職權。 二、第八款所定港務公司人事規章,係指第十一條第二項中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之人事規章。 三、第十三款所定其他依法令規定之事項,包括公司法等法令規定董事會應審議或核定之事項。 四、參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七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六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六條及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五條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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