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港務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 2.前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4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條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5 制定)
港務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立法理由一、港務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其中董事應有三人或四人為具港務、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之專家,工會推派之代表董事則為二人或三人。至其餘董事,由交通及建設部等相關機關代表及港務公司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擔任。 二、監察人三人至五人,由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交通及建設部代表及一人至三人之專家擔任。
- 監察人名詞
(1001025 制定)
一、港務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其中董事應有三人或四人為具港務、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之專家,工會推派之代表董事則為二人或三人。至其餘董事,由交通及建設部等相關機關代表及港務公司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擔任。 二、監察人三人至五人,由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交通及建設部代表及一人至三人之專家擔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