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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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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港務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2. 2.前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4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法條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1001025 制定)

港務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立法理由一、港務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其中董事應有三人或四人為具港務、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之專家,工會推派之代表董事則為二人或三人。至其餘董事,由交通及建設部等相關機關代表及港務公司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擔任。   二、監察人三人至五人,由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交通及建設部代表及一人至三人之專家擔任。

  • 監察人名詞
(1001025 制定)

一、港務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其中董事應有三人或四人為具港務、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之專家,工會推派之代表董事則為二人或三人。至其餘董事,由交通及建設部等相關機關代表及港務公司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擔任。   二、監察人三人至五人,由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交通及建設部代表及一人至三人之專家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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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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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4 條規定:「港務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前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