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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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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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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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5 制定)
港務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立法理由一、港務公司得於國內及國外設置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其依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所設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另除分公司外,公司亦得視業務需要設立非屬分公司性質之其他分支機構。 二、參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四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三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內容定之。
- 分公司名詞
(1001025 制定)
一、港務公司得於國內及國外設置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其依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所設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另除分公司外,公司亦得視業務需要設立非屬分公司性質之其他分支機構。 二、參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四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三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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