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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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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項法規的具體內容,無法提供逐條釋義。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01025 制定)

港務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立法理由一、港務公司得於國內及國外設置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其依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所設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另除分公司外,公司亦得視業務需要設立非屬分公司性質之其他分支機構。   二、參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四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三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內容定之。

  • 分公司名詞
(1001025 制定)

一、港務公司得於國內及國外設置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其依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所設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另除分公司外,公司亦得視業務需要設立非屬分公司性質之其他分支機構。   二、參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四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三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四條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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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3 條規定:「港務公司得視業務需要於國內、外設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