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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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務公司業務範圍如下: 一、商港區域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 二、商港區域海運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 三、自由貿易港區之開發及營運。 四、觀光遊憩之開發及經營。 五、投資、轉投資或經營國內、外相關事業。 六、其他交通及建設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及核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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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2條的規定,該條例明確了港務公司的業務範圍包括商港區域的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海運運輸關聯服務的經營及提供、自由貿易港區的開發及營運、觀光遊憩的開發及經營、投資、轉投資或經營國內、外相關事業,以及其他交通及建設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及核准的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商港法第1條、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3條第1款的規定,商港是指通商船舶出入之港,而商港區域的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將涉及船舶與貨物進出港口的安全管理、碼頭設施的建設等事項。因此,商港區域的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是港務公司業務範圍中重要的一環。 另外,根據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相關規定,商港服務費的徵收對象包括船舶運送業、離境旅客及貨物託運人,並且商港服務費需要納入封閉的財政專戶,用於挹注商港的建設發展。因此,港務公司在營運管理商港區域時,也需了解商港服務費的相關規定及使用。 最後,根據漁港法第1條、第2條及第3條第1款的規定,漁港是主要供漁船使用的港口,而漁港的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及維護由本法的規定來規範。在港務公司業務範圍中,可能也涉及到對漁港的規劃建設等事項。 以上範例都與港務公司設置條例第2條的業務範圍有關,並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和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5 制定)
港務公司業務範圍如下: 一、商港區域之規劃、建設及經營管理。 二、商港區域海運運輸關聯服務之經營及提供。 三、自由貿易港區之開發及營運。 四、觀光遊憩之開發及經營。 五、投資、轉投資或經營國內、外相關事業。 六、其他交通及建設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及核准之事項。
立法理由明訂港務公司業務範圍。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明訂港務公司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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