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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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港務公司應報請交通及建設部核定: 一、港務公司年度營業計畫。 二、港務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 三、資本額調整。 四、港務公司年度預算及決算。 五、港務公司土地及房屋之處分事項。 六、港務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 七、以港務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 八、其他依規定應報交通及建設部核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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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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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5 制定)
下列事項,港務公司應報請交通及建設部核定: 一、港務公司年度營業計畫。 二、港務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則。 三、資本額調整。 四、港務公司年度預算及決算。 五、港務公司土地及房屋之處分事項。 六、港務公司投資或轉投資事項。 七、以港務公司財產為擔保或借款。 八、其他依規定應報交通及建設部核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一、港務公司應報交通及建設部核定之事項,以落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 二、參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六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五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八條及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七條內容定之。
- 核定名詞
- 擔保名詞
(1001025 制定)
一、港務公司應報交通及建設部核定之事項,以落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 二、參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六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五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八條及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七條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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