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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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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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5 制定)
港務公司需用之不動產,得由政府作價投資,或由航港局以出租、有償、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港務公司開發、興建、營運及使用收益。屬於公共設施及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之動產及不動產,港務公司無償使用。
立法理由規定港務公司需用之不動產取得方式。
- 不動產名詞
- 地上權名詞
(1001025 制定)
規定港務公司需用之不動產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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