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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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 2.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專任委員三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兼任委員四人至六人。
- 3.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
- 4.本會委員聘用要點,由本會另定之。
- 5.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應依第三項程序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法修正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不受第三項任期之限制。
- 6.本會委員應具有運輸、航空、水路、鐵道、公路、管理、法律、心理、醫學、氣象、機械、電子、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經驗。
- 7.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 8.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 9.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另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並不得兼任與交通運輸相關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 10.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交通運輸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11.本會專任委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12.本會委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款所定本會掌理且有直接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本會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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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由於我目前並沒有相關資料可以查閱,因此無法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進行逐條釋義。
立法沿革 2 版
(1001028 制定)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行政院院長任命適當人員兼任,任期三年,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會成立時,第一屆委員中二人任期為二年,均由行政院院長任命之。 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立法理由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於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本會委員之人數、任期、任命程序、同一黨籍比例、免職之規定及程序。 二、考量新舊委員間經驗之傳承,於第二項規定採委員任期交錯制。
(1080402 全文修正)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其餘專任委員三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兼任委員四人至六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其餘委員由行政院院長就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分別聘(派)兼之,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 本會委員聘用要點,由本會另定之。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或出缺三個月內,應依第三項程序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本法修正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不受第三項任期之限制。 本會委員應具有運輸、航空、水路、鐵道、公路、管理、法律、心理、醫學、氣象、機械、電子、工程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相關學識及經驗。 本會委員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或免兼: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本會委員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兼任委員本人並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另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並不得兼任與交通運輸相關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交通運輸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專任委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本會委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款所定本會掌理且有直接利益關係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本會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立法理由一、為確立全體委員(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專任委員及兼任委員)在職期間之行為禁止規範,以確保本會公正性,並衡量本會兼任委員非專任人員,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爰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增訂第八項全體委員在職利益迴避條款,並明列兼任委員本人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二、為確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具及專任委員等專任人員離職後之職務禁止規範,另考量本會因非屬交通事業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銓敘部104年5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3963428號函參照),渠等於離職後似無從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旋轉門條款之規定,是為維護本會獨立行使職權之超然、公正及客觀,爰依職責程度分別明定第九項禁止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離職後,擔任與交通運輸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以及第十項禁止專任委員離職後.擔任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至本會兼任委員因非專任人員,其所負義務允宜與專任人員有所區隔,爰不受職務禁止規範之限制,併此說明。 三、增訂第十一項全體委員離職後限制遊說條款;又離職後之限制,係指不得就本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款所定事項,亦即與交通事故調查相關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本會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而言。 四、另考量本會重大交通事故調查全然基於客觀事實及科學證據之認定,並無行政裁量餘地,且本條第五項、第六項業分別明定委員須具專業條件以及黨籍比例限制,爰未再列入不得參加政黨活動等限制。
- 免職名詞
- 失職名詞
- 羈押名詞
- 起訴名詞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
- 監察人名詞
- 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款條文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第 2 條條文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於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本會委員之人數、任期、任命程序、同一黨籍比例、免職之規定及程序。 二、考量新舊委員間經驗之傳承,於第二項規定採委員任期交錯制。
一、為確立全體委員(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專任委員及兼任委員)在職期間之行為禁止規範,以確保本會公正性,並衡量本會兼任委員非專任人員,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爰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增訂第八項全體委員在職利益迴避條款,並明列兼任委員本人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二、為確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具及專任委員等專任人員離職後之職務禁止規範,另考量本會因非屬交通事業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銓敘部104年5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3963428號函參照),渠等於離職後似無從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旋轉門條款之規定,是為維護本會獨立行使職權之超然、公正及客觀,爰依職責程度分別明定第九項禁止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離職後,擔任與交通運輸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以及第十項禁止專任委員離職後.擔任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至本會兼任委員因非專任人員,其所負義務允宜與專任人員有所區隔,爰不受職務禁止規範之限制,併此說明。 三、增訂第十一項全體委員離職後限制遊說條款;又離職後之限制,係指不得就本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六款所定事項,亦即與交通事故調查相關之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本會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而言。 四、另考量本會重大交通事故調查全然基於客觀事實及科學證據之認定,並無行政裁量餘地,且本條第五項、第六項業分別明定委員須具專業條件以及黨籍比例限制,爰未再列入不得參加政黨活動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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