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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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二、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追蹤及運輸安全專案研究。 三、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研究發展、能量建立、紀錄器解讀及工程分析。 四、運輸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五、國內、外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運輸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六、其他有關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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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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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01028 制定)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飛航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鑑定原因、調查報告及飛航安全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國內、外飛航事故調查組織與飛航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三、飛航事故趨勢分析、飛航安全改善建議之執行追蹤、調查工作之研究發展及重大影響飛航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 四、飛航事故調查技術之能量建立、飛航紀錄器解讀及航機性能分析。 五、飛航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六、其他有關飛航事故之調查事項。
立法理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之權限職掌。
(1080402 全文修正)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提出調查報告及運輸安全改善建議。 二、運輸事故趨勢分析、運輸安全改善建議之追蹤及運輸安全專案研究。 三、運輸事故調查技術之研究發展、能量建立、紀錄器解讀及工程分析。 四、運輸事故調查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五、國內、外運輸事故調查組織與運輸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六、其他有關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事項。
立法理由為因應本會調查範疇由飛航事故擴大為航空、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爰修正各款相關職掌事項,並作款次調整。
- 鑑定名詞
- 運輸事故調查法法規
- 廢止名詞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之權限職掌。
為因應本會調查範疇由飛航事故擴大為航空、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爰修正各款相關職掌事項,並作款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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