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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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重大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重大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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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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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01028 制定)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飛航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飛航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立法理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採合議制,對具有相當重要性之事項應經委員會議決議,以資慎重,爰規定應經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1080402 全文修正)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 二、重大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 三、重大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四、本會與其他相關機關協調聯繫作業機制之審議。 五、本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六、委員提案之審議。 七、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本會業務範疇增加,將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採合議制,對具有相當重要性之事項應經委員會議決議,以資慎重,爰規定應經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配合本會業務範疇增加,將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飛航事故」修正為「運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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