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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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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2.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3. 3.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 4.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5. 5.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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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1001028 制定)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會議、臨時會議之召開、會議主席、代理及會議決議方式。   二、第四項規定委員會議紀錄相關資訊應予主動公開。

(1080402 全文修正)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後段新增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以符實務需求。   三、第三項修正為「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新增第四項,委員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五、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內容未修正。

(1001028 制定)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委員會議、臨時會議之召開、會議主席、代理及會議決議方式。   二、第四項規定委員會議紀錄相關資訊應予主動公開。

(1080402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後段新增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以符實務需求。   三、第三項修正為「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新增第四項,委員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構)、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五、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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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規定:「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