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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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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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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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01028 制定)
本會置資深飛安調查官、副資深飛安調查官、飛安調查官、副飛安調查官、工程師及副工程師等職務,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立法理由飛航事故調查為航空領域中高度專業及技術之業務,調查人員須具備豐富之航空實務經驗,以為培養調查技能之基礎,復輔以在職訓練,方能執行此專門性之業務。為網羅上述人員,以超然執行調查工作,確實發掘事故可能肇因,獲致社會大眾信任,爰以約聘方式延攬專業人才,以遂行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業務。
(1080402 全文修正)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審酌本會成立後,其調查事故範圍擴大,爰置主任秘書,以協助本會首長綜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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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28 制定)
飛航事故調查為航空領域中高度專業及技術之業務,調查人員須具備豐富之航空實務經驗,以為培養調查技能之基礎,復輔以在職訓練,方能執行此專門性之業務。為網羅上述人員,以超然執行調查工作,確實發掘事故可能肇因,獲致社會大眾信任,爰以約聘方式延攬專業人才,以遂行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業務。
(10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審酌本會成立後,其調查事故範圍擴大,爰置主任秘書,以協助本會首長綜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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