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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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
- 2.前項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五年內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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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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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01028 制定)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1080402 全文修正)
本會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相關專業人員。 前項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離職前五年內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立法理由考量本會因非屬交通事業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銓敘部104年5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3963428號函參照)本會聘用人員於離職後似無從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旋轉門條款之規定,是為維護本會獨立行使職權之超然、公正及客觀,爰於第二項明定禁止聘用人員離職後三年內,擔任其離職前五年內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 監察人名詞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考量本會因非屬交通事業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銓敘部104年5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3963428號函參照)本會聘用人員於離職後似無從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旋轉門條款之規定,是為維護本會獨立行使職權之超然、公正及客觀,爰於第二項明定禁止聘用人員離職後三年內,擔任其離職前五年內曾調查或處理之交通運輸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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