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處務規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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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道新(拓)建、改建工程與委辦監造年度計畫、預算之擬定、招標、進度控管、水土保持查核、考工督導、契約變更、驗收及竣工移交接管。 二、工程與委辦監造契約範本、一般條款與施工技術規範之訂修及研擬;工程標準作業程序之研修。 三、工程契約爭議、異議申訴、調解、仲裁、訴訟及國家賠償相關業務之處理。 四、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相關配合事項之辦理及追蹤管制;工務相關法令之解釋;工務行政程序之擬訂。 五、養護計畫、預算之審核、分配及管控;養護工程(作)招標契約、工作說明之研擬及訂修;養護工程(作)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六、養護機具調撥、請購及規格之擬訂;工程與養護機械材料之管理及督導;養護機械管理相關法令訂修之研擬。 七、工程基本資料及公路公共用財產(土地、房屋、交通控制設施、地磅設施除外)之管理。 八、生態保育、生物多樣性與植生技術之研議、執行及督導;景觀規劃設計與維護計畫之督導及審核。 九、國道災害防救動員準備年度計畫之督導、考評擬訂、預算編列、教育訓練及標準作業程序研(修)訂;國道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開設及聯繫協調。 十、其他有關國道工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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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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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辦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 異議名詞
- 申訴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 法令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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