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處務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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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產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路權界樁測量與地籍分割等資料之處理及調查;地籍圖重測指界處理之督導。 二、都市計畫變更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申辦。 三、土地協議價購、徵收(含一併協議價購及徵收)與廢止及撤銷徵收、公地撥用、廢止撥用作業之規劃及申辦。 四、公共管線、橫交設施、立桿、布纜申請之設置及挖掘之許可;公路用地使用費之收取。 五、路權範圍內違章建築處理及占用排除之督導。 六、路權外禁限建與違規樹立廣告物之查報;禁限建範圍劃設之督導。 七、土地與建物產權、建物滅失及他項權利之塗銷相關登記及統計。 八、土地與建物稅籍之異動及稅賦繳納之督導。 九、路權內土地之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變更非公用作業之審核。 十、其他有關國道路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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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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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計畫變更名詞
- 非名詞
- 徵收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公地撥用名詞
- 業名詞
- 違章建築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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