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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臺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之購置,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2. 前項具有自償性經費,且可歸屬臺鐵公司部分,由臺鐵公司負擔之。
  3. 臺鐵公司為維護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以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其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之維修所需費用,應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4. 第一項及前項執行作業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5.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鐵路基礎設施,指路線、場站、電力、行車保安、電訊、資訊及檢修等有關鐵路經營之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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