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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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之購置,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 2.前項具有自償性經費,且可歸屬臺鐵公司部分,由臺鐵公司負擔之。
- 3.臺鐵公司為維護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以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其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之維修所需費用,應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 4.第一項及前項執行作業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5.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鐵路基礎設施,指路線、場站、電力、行車保安、電訊、資訊及檢修等有關鐵路經營之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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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19條,有以下幾點要點: 1. 交通部編列預算以支應臺鐵公司營業所需的鐵路基礎設施建設、重置,以及營業和維修車輛的購置。 2. 若該項支出具有自償性,且可歸屬臺鐵公司部分,則由臺鐵公司自行負擔。 3. 為確保鐵路行車安全,並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所需的維修費用,應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4. 所有執行作業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交通部制定。 5. 「鐵路基礎設施」包括路線、場站、電力、行車保安、電訊、資訊及檢修等有關鐵路經營的必要設施。 參考資料:然.最高法院 105 年台上 1600 號判決 書裡指出,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臺鐵公司營業所需的鐵路基礎設施建設、重置,以及營業和維修車輛的購置。這表示交通部有責任提供相應預算以支持臺鐵的運營需求,以確保鐵路行車安全。
立法沿革 1 版
(1110527 制定)
臺鐵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之建設、重置,及營業與維修車輛之購置,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具有自償性經費,且可歸屬臺鐵公司部分,由臺鐵公司負擔之。 臺鐵公司為維護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以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其能延長資產耐用年限、提升服務能量及效率之維修所需費用,應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一項及前項執行作業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鐵路基礎設施,指路線、場站、電力、行車保安、電訊、資訊及檢修等有關鐵路經營之必要設施。
立法理由修正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10527 制定)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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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