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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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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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10527 制定)
臺鐵公司土地及房屋供鐵路運輸及宿舍使用者,免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其餘土地、房屋與公司投資經營之附屬事業之土地及房屋,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房屋稅率為百分之三。 政府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提供臺鐵公司作鐵路運輸及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房屋,準用前項有關免納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規定。 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移轉資產予臺鐵公司及其投資經營之附屬事業時,免納一切稅捐。
立法理由一、考量鐵道運輸為國家重要基礎設施,目前臺鐵局供鐵路運輸使用及宿舍之房屋並未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為使肩負公共運輸社會責任之臺鐵公司業務經營能穩健發展,於第一項明定臺鐵公司經營所需土地及建築物供鐵路運輸及宿舍使用,免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其餘土地之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建築物之房屋稅率為百分之三。 二、第二項規定政府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提供臺鐵公司經營鐵路運輸使用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免納地價稅及房屋稅。 三、鐵道運輸為國家重要基礎設施,為免政府相關資產移轉臺鐵公司時,尚需課徵相關稅捐,增加臺鐵公司財務負擔,於第三項明定免納所有稅捐。 四、參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七款、商港法第八條與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內容定之。
- 地價稅名詞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9 條條文
一、考量鐵道運輸為國家重要基礎設施,目前臺鐵局供鐵路運輸使用及宿舍之房屋並未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為使肩負公共運輸社會責任之臺鐵公司業務經營能穩健發展,於第一項明定臺鐵公司經營所需土地及建築物供鐵路運輸及宿舍使用,免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其餘土地之地價稅率為千分之十,建築物之房屋稅率為百分之三。 二、第二項規定政府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提供臺鐵公司經營鐵路運輸使用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免納地價稅及房屋稅。 三、鐵道運輸為國家重要基礎設施,為免政府相關資產移轉臺鐵公司時,尚需課徵相關稅捐,增加臺鐵公司財務負擔,於第三項明定免納所有稅捐。 四、參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土地稅法、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七款、商港法第八條與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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