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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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鐵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 2.前項董事中應有三分之一為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專業之專家或學者;監察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交通部及法務部之專家代表至少各一人擔任之。
- 3.第一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 4.第一項之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 5.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其組成由董事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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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台灣鐵路公司的設置條例。根據這個條例,台鐵公司必須設立一個董事會,由十一到十五個人組成,同時還要設置三到五個監察人。其中,董事會中必須有三分之一的人是專業人士,懂得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專業知識。監察人則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交通部及法務部的專家代表擔任。此外,董事會中至少有五分之一的席次必須由工會推派的代表擔任。最後,董事會還要設置一個安全管理委員會,由董事會另行決定組成。簡單來說,這段文字是在規定台鐵公司的董事會和監察人的組成,以及必須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
立法沿革 1 版
(1110527 制定)
臺鐵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董事中應有三分之一為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專業之專家或學者;監察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交通部及法務部之專家代表至少各一人擔任之。 第一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第一項之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其組成由董事會另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組成。另臺鐵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其中董事應有具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之一定比例之專家;至其餘董事,由交通部等相關機關代表擔任。 二、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三項明定有關勞工董事之規定。 三、依循促進性別平等政策,第四項明定董監事任一性別比例分別不得低於各該董事、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參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郵政公司條例)第五條及港務公司條例第四條內容定之。 五、為強化公司安全管理,明定於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其組成由董事會另定之,應考量包括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與勞工代表人員。並定期公布相關安全報告。
- 監察人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組成。另臺鐵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其中董事應有具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之一定比例之專家;至其餘董事,由交通部等相關機關代表擔任。 二、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三項明定有關勞工董事之規定。 三、依循促進性別平等政策,第四項明定董監事任一性別比例分別不得低於各該董事、監事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參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郵政公司條例)第五條及港務公司條例第四條內容定之。 五、為強化公司安全管理,明定於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其組成由董事會另定之,應考量包括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與勞工代表人員。並定期公布相關安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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